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