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