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