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