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绿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