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城镇绿地上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城镇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焚烧;

(三)在城镇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积雪、有害液体;

(四)在城镇绿地上设置摊点和放养禽畜;

(五)在城镇绿地上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六)借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悬挂物体或者固定物体;

(七)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篱和草坪;

(八)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