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措施保护备用取水口周边环境。发生城市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应当及时启用备用水源,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