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作业方式和控制开采量等进行开采;
设置采区作业标志;
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五)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农田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