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四)依法查封非法砂石堆场,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