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长江干流湖南段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