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