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