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