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