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