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