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