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发布施工作业信息,或者燃气供应企业未及时就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