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示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他危害地下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