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入户安全检查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不得妨碍、阻挠。燃气用户应当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