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交燃气供应企业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