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供应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不得掺杂、掺假。燃气供应企业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用气需求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