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协调调度,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本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