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