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定期通报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融资、登记、就业、知识产权,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等信息。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