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大型企业等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等方式反馈违约拖欠信息,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赔偿因拖欠造成的损失。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快速受理、调解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