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人才引进。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占合理比例。前款规定的工作居住证或者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程序等,由人才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