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支持中小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