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市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于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和断贷。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