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