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和通过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