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