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