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排放检验。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