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前款所列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