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一般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