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