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