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