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运用贵州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实体平台等资源,为公众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