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在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的理解和认识。法规、规章通过后,国家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