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茶叶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加工记录的,或者伪造加工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