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设置统一标识,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物贮存、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危险废物,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