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