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以外的贮存、处置场。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照国家、地方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