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以外的贮存、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照国家、地方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