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需要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执行,并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