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影剧院、博物馆、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宾馆、医院以及城市道路等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