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向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放权力度。除确需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职权。具体下放事项清单,由下放事项涉及管理领域的部门牵头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