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新增工业、仓储用途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