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条有效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