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