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